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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课堂丨哪些建设工程是必须举行招标的项目|开云app手机版下载

文章出处:开云app手机版下载 人气:发表时间:2023-08-20 11:37
本文摘要:【基本案情】2004年11月19日,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睢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县政府)签订工业尺度厂房轻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条约,约定由恒达公司为睢县政府制作工业尺度化厂房两幢。另外还约定:由于恒达公司的原因造成厂房未如期完工验收,或睢县政府未按条约划定期限和方式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偏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5天以上,每超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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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11月19日,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睢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县政府)签订工业尺度厂房轻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条约,约定由恒达公司为睢县政府制作工业尺度化厂房两幢。另外还约定:由于恒达公司的原因造成厂房未如期完工验收,或睢县政府未按条约划定期限和方式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偏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5天以上,每超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2005年4月22日,恒达公司、睢县政府又签订一份增补协议,对工程举行了设计变换,并调整工程条约总价款为2,525,050.8元。

2005年6月5日,恒达公司开工建设。2005年12月16日,恒达公司全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及格。2006年9月10日,恒达公司向睢县政府出具修建工程结算汇总表,睢县政府同意扣除代缴税款后,按增补协议约定的款子向恒达公司付款。

2007年8月9日,恒达公司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睢县政府支付工程款633,727.26元,支付违约金145.6万元,赔偿其他损失910,272.74元。一审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划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举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尺度划定》第四条划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包罗:(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治理的种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划定:“本划定第二条至第六条划定规模内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包罗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到达下列尺度之一的,必须举行招标:(一)施工单项条约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睢县政府发包的睢县工业尺度厂房工程系睢县政府出资的工程,工程款通过睢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且工程项目的条约价在200万元以上,因而本案工程依照上述划定应属必须招标的工程,恒达公司与睢县政府签订的设计、制作安装条约及增补协议未举行招标违反了执法的克制性划定,条约无效。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条约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恒达公司、睢县政府签订的条约无效,恒达公司要求睢县政府天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计145.6万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讯断 一、睢县政府于本讯断生效后10日内支付恒达公司工程款78,568.13元并赔偿该款因延期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驳回恒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恒达公司不平原审讯断提起上诉称:1、本案工程为工业厂房,显然不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公用事业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的规模,睢县政府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是国家融资项目等,本案工程非属必须招投标的规模。本案工程并未到达必须招投标的规模尺度,本案工程实为两个单项条约,两个条约总价款为2,153,719.8元。

若将两个条约剖析,每个单项均不到200万元。一审讯断认定条约无效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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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约有效,睢县政府未按条约约定支付工程量应当根据条约约定天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恒达公司要求睢县政府天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计145.6万元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的施工项目是恒达公司为睢县政府制作工业尺度化厂房两幢,虽然发包单元是睢县政府,但该建设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不切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模和规模尺度划定》中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基础设施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公用设施项目的规模”等必须招投标的规模及规模尺度。虽然工程款是通过睢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的,但睢县政府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规模中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使用纳入财政治理的种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项目。二、原判认定条约无效不妥,应予以纠正,但实体处置惩罚妥当,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家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是否有效,而判断尺度是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如果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恒达公司与睢县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无效,反之有效。《招投标法》第三条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罗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必须举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规模和规模尺度,由国务院生长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执法或者国务院对必须举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规模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该条划定明确了三类项目必须招标,但思量到效率与成本问题,同时授权国务院生长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上述三类项目的详细规模和规模尺度举行细化。

凭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生长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5月1日公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尺度划定》(以下简称《划定》)。《划定》第二条划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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