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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情况执法法例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云app手机版下载

文章出处:开云app手机版下载 人气:发表时间:2023-10-31 11:37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使用、节约和掩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连续使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治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罗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修建治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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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使用、节约和掩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连续使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治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罗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修建治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计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使用、考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效,协调好生活、生产谋划和生态情况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第六条 国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依法开发、使用水资源,并掩护其正当权益。开发、使用水资源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依法掩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可是,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鼎力大举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生长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增强对节约用水的治理,建设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生长节约用水工业。单元和小我私家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掩护水资源,接纳有效措施,掩护植被,植树种草,修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情况。第十条 国家勉励和支持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治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治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治理与行政区域治理相联合的治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水资源的统一治理和监视事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治理机构),在所统领的规模内行使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治理和监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权限,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治理和监视事情。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卖力水资源开发、使用、节约和掩护的有关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使用、节约和掩护的有关事情。第二章 水资源计划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计划。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计划。

计划分为流域计划和区域计划。流域计划包罗流域综合计划和流域专业计划;区域计划包罗区域综合计划和区域专业计划。

前款所称综合计划,是指凭据经济社会生长需要和水资源开发使用现状体例的开发、使用、节约、掩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计划,是指防洪、治涝、浇灌、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掩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计划。第十五条 流域规模内的区域计划应当听从流域计划,专业计划应当听从综合计划。流域综合计划和区域综合计划以及与土地使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以及土地使用总体计划、都会总体计划和情况掩护计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域、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 制定计划,必须举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观察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观察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公然。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例,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计划和区域综合计划,由有关流域治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体例,划分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计划和区域综合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体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专业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体例,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防洪计划、水土保持计划的体例、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划定执行。第十八条 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计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根据计划体例法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切合流域综合计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治理机构签署的切合流域综合计划要求的计划同意书的,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权限签署的切合流域综合计划要求的计划同意书的,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划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域和行业的,建设单元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域和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使用第二十条 开发、使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联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域之间的利益,充实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听从防洪的总体摆设。第二十一条 开发、使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住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情况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域开发、使用水资源,应当充实思量生态情况用水需要。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举行全面计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情况造成破坏。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联合当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根据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理开发、开源与节省相联合、节省优先和污水处置惩罚再使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使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以及都会总体计划的体例、重大建设项目的结构,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举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域,应当对都会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域,国家勉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使用和对海水的使用、淡化。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浇灌、排涝、水土保持事情的向导,促进农业生产生长;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域,应当接纳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团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团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根据谁投资建设谁治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举行治理和合理使用。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 国家勉励开发、使用水能资源。

在水能富厚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举行多目的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掩护生态情况,兼顾防洪、供水、浇灌、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勉励开发、使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元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接纳其他调停措施,并妥善摆设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掩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用度由建设单元负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元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目标,根据前期赔偿、津贴与后期扶持相联合的原则,妥善摆设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掩护移民的正当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举行。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安置地域的情况容量和可连续生长的原则,因地制宜,体例移民安置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掩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使用计划和调理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使用、节约、掩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运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计划;因违反计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效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负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元或者建设单元应当接纳调停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计划、水资源掩护计划和经济社会生长要求,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效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效区划,由有关流域治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划分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效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效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审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对水功效区的水质状况举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凌驾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效区的水质未到达水域使用功效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实时陈诉有关人民政府接纳治理措施,并向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并接纳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住民饮用水宁静。

第三十四条 克制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由有统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同意,由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对该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陈诉书举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浇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浇灌用水、供水水源有倒霉影响的,建设单元应当接纳相应的调停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克制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在沿海地域开采地下水,应当经由科学论证,并接纳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第三十七条 克制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克制在河流治理规模内建设故障行洪的修建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宁静和其他故障河流行洪的运动。

第三十八条 在河流治理规模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修建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防洪尺度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划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元应当肩负扩建、改建的用度和损失赔偿。可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流采砂许可制度。

河流采砂许可制度实施措施,由国务院划定。在河流治理规模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宁静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划定禁采期,并予以通告。第四十条 克制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应当根据国家划定的防洪尺度有计划地退地还湖。克制围垦河流。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由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掩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破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宁静,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水工程宁静的监视治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掩护。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划定划定工程治理和掩护规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治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治理和掩护规模。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划定,划定工程掩护规模和掩护职责。

在水工程掩护规模内,克制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宁静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运动。第五章 水资源设置和节约使用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长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恒久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生长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恒久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恒久供求计划和当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生长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水中恒久供求计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流域计划、区域计划,根据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掩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计划和水中恒久供求计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迫情况下的水量调理预案,由流域治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迫情况下的水量调理预案,由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迫情况下的水量调理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在差别行政区域之间的界限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使用项目,应当切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治理机构批准。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凭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理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听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治理相联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视磨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宣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视磨练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凭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划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可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治理水资源费的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浇灌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接纳须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接纳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落伍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物,详细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宣布。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谋划中的使用者应当在划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物。第五十二条 都会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接纳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都会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增强都会污水集中处置惩罚,勉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使用率。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元应当增强供水设施的维护治理,淘汰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接纳措施,改善城乡住民的饮用水条件。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根据国家划定向供水单元缴纳水费。供水价钱应当根据赔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正肩负的原则确定。

详细措施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置惩罚与执法监视检查第五十六条 差别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置惩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告竣协议或者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接壤线两侧一定规模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片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元之间、小我私家之间、单元与小我私家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整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片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置惩罚水事纠纷时,有权接纳暂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听从。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治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增强监视检查并依法举行查处。水政监视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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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治理机构及其水政监视检查人员推行本法例定的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元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元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元的生产场所举行观察;(四)责令被检查单元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推行法界说务。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水政监视检查人员的监视检查事情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视检查人员在推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事情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第七章 执法责任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治理单元及其事情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对不切合法定条件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收取水资源费,不推行监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结果,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在河流治理规模内建设故障行洪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宁静和其他故障河流行洪的运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物、构筑物,恢回复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回复状的,强行拆除,所需用度由违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肩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修建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用度由违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肩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同意,但未根据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纠正,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接纳其他调停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流的。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掩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回复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回复状的,强行拆除、恢回复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回复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谋划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伍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接纳调停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划定条件取水的。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到达国家划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纠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接纳调停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侵占、破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破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掩护规模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宁静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运动的。

第七十三条 侵占、偷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丈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赔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置惩罚历程中煽动生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差别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理预案的;(二)拒不平从水量统一调理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告竣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片面违反本法例定改变水的现状的。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依法负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流采砂许可制度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划定。

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到场的与国际或者国境界限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王法律有差别划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划定。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使用、控制、调配和掩护水资源的各种工程。第八十条 海水的开发、使用、掩护和治理,依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执行。第八十一条 从事防洪运动,依照防洪法的划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划定执行。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泉源:生态情况下层号审核:何维龙编辑: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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